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作业,确保戎行干部选拔培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法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戎行院校招生作业,是指戎行院校接纳成长干部学员的作业,包含接纳普通中学高中结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战士。
第三条 戎行院校招生作业是建造戎行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根底作业,有必要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坚持按需培育、全面查核、归纳点评、择优选取,确保招生质量。
第二章 安排领导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三军院校招生作业,安排拟制戎行院校招生作业的政策法规,安排拟定有关规章和戎行院校招生方案,布置戎行院校招生作业,和谐处理戎行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戎行院校招生作业的政策法规,参与拟定有关规章和戎行院校战士学员招生方案,担任戎行院校战士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查核和文明科目考试出题作业。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戎行院校招生作业的政策法规,参与拟定有关规章,拟定戎行院校招生作业经费规范和戎行院校接纳学员体格检查规范,安排施行有关确保。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戎行院校招生作业的政策法规,参与拟定有关规章,安排施行有关确保。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本单位戎行院校招生的有关作业。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担任安排和谐本单位戎行院校招生作业。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分树立的本省戎行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担任安排和谐戎行院校在本省接纳青年学生的有关作业。
戎行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担任安排和谐本院校招生作业。
第十条 三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担任承办三军院校招生作业。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戎行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辅导下,别离担任承办本单位、本省戎行院校招生作业和本院校招生作业。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担任承办本单位戎行院校接纳战士学员的有关作业。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辅导下,担任承办本单位戎行院校接纳战士学员的有关作业。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分,军训、干部、财政、卫生等部分人员参与。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与。
第三章 招生办公室责任
第十一条 三军招生办公室实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戎行关于院校招生作业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戎行院校招生作业有关规定,拟定戎行院校招生规章,实行戎行院校招生方案;
(三)安排宣扬戎行院校招生作业的政策法规;
(四)安排辅导接纳青年学生的政治查核、面试、体格检查和选取作业;
(五)安排辅导接纳战士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查核、文明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选取作业;
(六)汇总审阅戎行院校招生选取成果,安排戎行院校成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作业;
(七)安排辅导戎行院校重生复查复试作业;
(八)和谐处理戎行院校招生作业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实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戎行院校招生作业的政策法规,实行戎行院校招生方案;
(二)辅导所属戎行院校接纳青年学生的宣扬发动和选取作业,辅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查核、面试、体格检查等作业;
(三)安排本单位战士考生的报考资历审阅、档案检查、体格检查、文明科目考试等作业,帮忙本级机关安排军事科目查核,拟制战士考生预录方案;
(四)辅导所属戎行院校重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重生的退回移送作业;
(五)安排和谐戎行院校退回的不合格战士重生的接纳作业;